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综合信息 >

《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》3月1日起施行

浏览次数: 作者:烟台工信局 发布时间:2020-02-19 14:14:20
 
        2020年1月16日,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73号公告,《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》已于2019年10月29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,并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,现予公布,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 
        《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》是省内首部关于民营经济的地方法规,对于从制度层面更好地界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,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,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,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,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,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。

主办单位:烟台市企业联合会  烟台市工业经济促进会  

电话:0535-6699701 6699702 传真:0535-6699701 稿件邮箱:ytqilian@163.com 邮政编码:264003 地址: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玉岱大厦2号楼三楼

备案号:鲁ICP备2021040865号

本站信息版权所有,未经书面许可,翻录必究